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被控涉及議長賄選案,台南高分院判李3年6個月徒刑,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二審判決,將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。最高法院指出,二審判決理由前後矛盾,先認為李春成向谷暮邀誘行賄,但未說到賄選金額,後來又認為李全教透過卓華民向他人表明谷暮接受企業家贊助,前後認定不一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台南市前議長李全教賄選案,一審判刑四年,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三年半,褫奪公權五年,台南高分院當時說明,合議庭認為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李全教和前南縣議員吳春成共謀,在議長選舉前探詢谷暮.哈就受賄支持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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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議長的意願,與一審認定不同,撤銷改判無罪,因此刑度比一審減少半年。本案引發台南市長賴清德不進議會234天的案件,李全教、羅進生、卓華民共同於2014年9月11日對市議員谷暮?哈就行求賄選,李以「企業家贊助」、「搓退另一候選人,形成同額競選」條件,要谷暮?哈就議長票支持李,卓、羅在法院審理中自白犯行,是李全教有罪重要關鍵。南檢起訴書指李全教、郭秀珠透過蔡啟新等人,以每票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的代價,向7名市議員尋求支持,雖7人全部拒絕,但檢方仍認定李全教等人「行求支持」,就已觸犯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,可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徒刑。李全教等人還因該案遭檢方羈押兩個月。李全教議長賄選案 撤銷發回更審。記者蘇位榮/攝影 分享 faceboo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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